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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7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严某1与严某2、严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1,严某2,严某3,严某4,严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7705号原告:严某1,男,194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羿(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2,女,194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严某3,男,195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省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严某4,女,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严某5,女,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原告严某1诉被告严某2、严某3、严某4、严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严某1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1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邮寄送达费160元由原告严某1负担。审 判 长  吴艳萍人民陪审员  朱莉华人民陪审员  李梦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文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