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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胡永杰与荆军文、张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杰,荆军文,张瑞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459号原告胡永杰,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生。被告荆军文,具体不详。被告张瑞杰,具体不详。原告胡永杰诉被告荆军文、张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永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永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