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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与郭平、卢瑜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郭平,卢瑜英,赣州千淼诺贸易有限公司,谢荣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1824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峰北路二水厂店面。法定代表人:谢木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兴,系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平,男,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被告:卢瑜英,女,197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被告:赣州千淼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楼梯村楼梯岭5#店面。法定代表人:谢荣斌。被告:谢荣斌,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郭平、卢瑜英、赣州千淼诺贸易有限公司、谢荣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方项下的债务已结清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计1705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承担。审 判 长  侯晓翔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吕思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