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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20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伟、蒋卫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蒋卫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20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被执行人:蒋卫峰,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王伟与蒋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424执2018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梦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干炯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