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20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伟、蒋卫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蒋卫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20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被执行人:蒋卫峰,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王伟与蒋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424执2018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梦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干炯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