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凯与程红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程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张凯,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程红光),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张凯与程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57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程红光自愿于2016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凯欠款10000元。双方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程红光承担(已支付)。”因被执行人程红光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凯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欠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程红光有房产可供执行。经核查,被执行人程红光名下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程红光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且申请执行人表示亦提供不出其下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张凯与程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淑云审 判 员 张建龄代理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