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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丁妙土;徐富生;梅君燕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妙土,徐富生,梅君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财保68号申请人:丁妙土,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代理人:黄晓,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富生,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申请人:梅君燕,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人丁妙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富生、梅君燕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妙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富生、梅君燕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