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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6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金闪与陈锦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闪,陈锦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E*MERGEFORMAT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6375号原告刘金闪,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陈锦芳,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刘金闪与被告陈锦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陈金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闪以被告陈锦芳已在庭外自行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5元,由原告刘金闪负担。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海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