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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行审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社旗县房产管理局、朱玉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社旗县房产管理局,朱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7行审233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社旗县赊店镇红旗路政府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8343602-9。法定代表人:程相如,任局长职务。被申请执行人:朱玉清,女。社旗县房产管理局申请执行朱玉清房屋行政管理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5日作出了社房处字(2017)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7年3月5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朱玉清退还违规领取的保障性住房补贴270元。本院��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社房处字(2017)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的朱玉清退还违规领取的保障性住房补贴2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凯审 判 员  马艺哲人民陪审员  胡金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