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潍坊国特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潍坊正信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国特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潍坊正信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574号原告:潍坊国特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东京路东首。法定代表人:王玉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杰,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姗,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正信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常家庄村东。法定代表人:高田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国特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正信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国特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潍坊国特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伟东审 判 员 蔡 霞人民陪审员 刘世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玉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