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新晨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李承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405号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晨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盛路。法定代表人:裘志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娄安璠,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承和,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晨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承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6)鲁0503民初785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被告李承和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胜利油田新晨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6年3月7日期间的房屋占用使用费758000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承和没有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晨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胜利油田新晨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承和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10日内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劵和支付宝等信息。查明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承和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账号,因余额不足,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扣划。经向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承和名下所有的房产三套,因该房产在承租所以暂时不能作出处置。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承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晨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有未实现债权758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按期结案,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晨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李承和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03民初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青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