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4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呈全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呈全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792号原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42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夫光,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吉林省呈全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达家沟镇五家子村七社。法定代表人:齐海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玲,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呈全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额收取50.00元由原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峻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