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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柏林与被执行人戴召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柏林,戴召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922号申请执行人:肖柏林,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弋江镇。被执行人:戴召福,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昌桥乡。本院在执行肖柏林与戴召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戴召福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 进审判员 陈周翠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