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文娟与华成桂、汤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娟,华成桂,汤友玲,何育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3595号原告:王文娟,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吗,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委托代理人:芦琳,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华成桂,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汤友玲,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何育能,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娟诉被告华成桂、汤友玲、何育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娟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文娟负担。审判员 阮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仁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