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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民初4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杨彬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鉴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彬,李×,刘鉴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7民初4963号原告:杨彬,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人,现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李×,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河北省卢龙县人,现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刘鉴锋,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河北省遵化市人,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张艳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峰,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原告杨彬与被告李×、刘鉴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宁 昀人民陪审员  赵晓明人民陪审员  丁宝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