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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06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仕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鲜玉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仕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鲜玉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06064号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仕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何大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邓兴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明,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茂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鲜玉红,男,汉族,生于1960年8月13日,住绵阳市游仙区。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仕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鲜玉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本诉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反诉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撤回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诉按原告四川仕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准予反诉原告四川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4744元,原告已预交7372元,本院减半收取3686元,由原告四川仕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反诉原告四川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梓入人民陪审员  李典林人民陪审员  崔瑞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林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