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2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平与孟淑敏、李建文、李修文、李洪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孟淑敏,李建文,李修文,李洪珍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2551号之一原告:王平,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孟淑敏,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建文,男,住所地:同上。被告:李修文,女,住所地:同上。被告:李洪珍,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孟淑敏、李建文、李修文、李洪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保全费590元,合计120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子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