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峰、于加川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海峰,于加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财保81号申请人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州县肇州镇东街路南。法定代表人于志刚,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海峰,男,汉族,1981年4月29日出生,现住肇州县。被申请人于加川,男,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现住肇州县。申请人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加川名下的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为XXX的工资卡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23000元。申请人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用其自有财产作为担保,并在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于加川名下的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为XXX的工资卡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23000元。查封期限截至2019年10月10日。在保全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该款项。案件申请费1635元,由申请人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楠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云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