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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丙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98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丙武,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丙武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丙武于2017年5月16日15时许,进入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被害人钱某的暂住地,盗窃华为牌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400元,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刘丙武于同日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丙武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丙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丙武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丙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