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乐培与梁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 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乐培,梁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周乐培,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侗族,个体户,住三穗县款场乡。被执行人:梁燕,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苗族,个体户,住三穗县八弓镇,因犯非法集资罪被羁押于兴义海子监狱。本院受理的周乐培申请执行梁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周乐培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4执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