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4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欧剑、陈军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欧剑,陈军仓,尤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4846号申请人:周欧剑,男,1989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陈军仓,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尤娜(系陈军仓之妻),女,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周欧剑与被申请人陈军仓、尤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欧剑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尤娜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鸿景幸福小区4号楼××室(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保全金额2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尤娜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鸿景幸福小区4号楼××室(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限额2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