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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3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效花与廉朋、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效花,廉朋,李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3635号原告:刘效花,女,195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廉朋,男,1987年3月8日生,汉族,住费县。被告:李文,女,成年,住青州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一号次干道东二号次干道北。负责人:冯卫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效花诉被告廉朋、李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效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效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效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效花承担。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