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双兴电动门销售中心、江西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兴电动门销售中心,江西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双兴电动门销售中心,住所地九江市柴桑市场*栋**号,联系电话:1387022****。被执行人江西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安县工业园联系电话;1370792****。法定代表人杨金虎。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双兴电动门销售中心申请江西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安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6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双兴电动门销售中心案款3188.5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188.5元未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的拍卖款为6080万元,因被执行人债务过多,且目前各债权人的意见不一致,导致财产无法分配。现因被执行人江西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拍卖款尚在依法协商处置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2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熊本员审判员 杨泽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