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4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平山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六平茶叶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平山社区村民委员会,南京六平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4825号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平山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盛岗村。法定代表人:王道胜,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贵,���,1971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坤,男,1948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六平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平山村。法定代表人:强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强,男,1986年6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平山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平山村委会)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六平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平茶叶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坤、张朋贵,被告(反诉原告)六平茶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诉原告平山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六平茶叶公司给付2016年土地租金53954元。事实和理由:2002年11月,平山村委会将格南约74亩土地租赁给六平茶叶公司进行茶叶种植,双方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对租期、租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3年1月18日,双方又订立补充协议调整租金,即自2013年1月起,按每亩450斤水稻,年租金价格每五年递增10%,按上年10月份收购价格交纳次年承包租金。2016年市场水稻收购价格为1.38元每亩,租金应为45954元,同时产生协调服务费8000元。2016年六平茶叶公司以茶叶市场下跌为由拒绝缴纳租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本诉被告六平茶叶公司辩称:对平山村委会所述租赁土地过程无异议,对2016年欠付租金的事实及金额无异议。反诉原告六平茶叶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事实和理由:2002年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现因茶叶生意经营困难,于2016年9月向平山村委会提出解约,但平山村委会一直未予答复,现申请予以解除。反诉被告平山村委会辩称:在土地承包协议履行过程中,平山村委会不存在违约行为,六平茶叶公司无权解除合同,请求驳回反诉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11月,平山村委会与强昌学签订《六合区农村集体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平山村委会将格南约170亩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强昌学从事茶叶种植生产,流转期间为25年,自2002年11月2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13年1月18日,平山村委会与六平茶叶公司(强昌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行政区域划分调整,将原合同中74亩土地租金调整为每亩450斤水稻,年租金价格每五年递增10%,按上年10月份收购价格交纳次年承包租金,流转期间不变。同时签订土地流转附加合同一份,约定六平茶叶公司每年支付给平山村委会流转土地矛盾协调服务费8000元。协议签订后,合同所涉土地一直由六平茶叶公司使用。2016年六平茶叶公司以茶叶市场下跌为由拒绝缴纳租金,当今市场水稻收购价格为1.38元每亩。2016年9月6日,六平茶叶公司向马鞍街道平山社区递交申请解除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的报告,平山社区就此至今未作出明确答复。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的陈述,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公证书、补充协议、土地流转附加合同、申请解除合同的报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损失赔偿���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平山村委会与六平茶叶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六平茶叶公司应按时交纳租金。案件审理过程中,六平茶叶公司对2016年租金共计53954元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六平茶叶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请,因平山村委会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履行过程中亦未产生法定解除的情形,因此,六平茶叶公司无权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诉被告南京六平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诉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平山社区村民委员会土地租金53954元;二、驳回反诉原告南京六平茶叶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149元,减半收取5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合计1150元,由反诉被告南京六平茶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诉案件1149元,反诉案件575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