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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李永俊与朱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俊,朱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69号原告:李永俊,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徐萍,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强,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发,桐乡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永俊与被告朱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李永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永俊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审 判 长  沈树强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人民陪审员  何达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