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永祥与佛山市三水区金能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祥,佛山市三水区金能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3628号原告:周永祥,男,汉族,1960年5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华,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能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73号1座首层(自编号A1)。法定代表人:彭英强。原告周永祥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能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周永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永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甘 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