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兴志与南冬、江西四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志,南冬,江西四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民初140号原告:黄兴志,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南冬,男,汉族,1975年1月17日出生,住樟树市。被告:江西四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樟树市杏佛路89号7楼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095286637J。法定代表人:南冬。黄兴志诉南冬、江西四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黄兴志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550元,减半收取计105275元,由黄兴志负担。审判长 刘 挺审判员 邓育军审判员 胡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易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