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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魏秋英、王向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秋英,王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财保41号申请人:魏秋英,女,195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代理人:许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向阳,男,1997年12月27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县。申请人魏秋英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肇事车辆豫E×××××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肇事车辆豫E×××××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利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奇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