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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与袁春艳、高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袁春艳,高明林,故城县长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25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少兵被告:袁春艳,女,住址:河北省故城县,。被告:高明林,男,住址:河北省故城县,。被告:故城县长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故城县京杭大街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苏庆国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与被告故城县长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春艳、高明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纠纷已经解决,且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计9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锋审判员 袁章红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