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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4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4221号原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15日,住宛城区。委托代理人任媛媛,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熊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4日,住南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