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4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4221号原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15日,住宛城区。委托代理人任媛媛,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熊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4日,住南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