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泽汪彭措、泽旺扎西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汪彭措,泽旺扎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3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泽汪彭措,男,1989年9月1日出生于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藏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2017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泽旺扎西,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于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藏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2017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雅名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泽汪彭措、泽旺扎西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永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泽汪彭措、泽旺扎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3日,因被告人泽旺扎西所有的“东风牌”仓栅式货车系无牌号、未上户、未年检、未购买保险等问题车辆,在被告人泽汪彭措驾驶该车途经名山时被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次日凌晨,被告人泽汪彭措、泽旺扎西趁无人之机,潜入车辆停放处将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81550元。案发后,被告人泽汪彭措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泽旺扎西经泽汪彭措电话规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泽汪彭措、泽旺扎西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泽汪彭措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泽旺扎西经规劝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泽汪彭措、泽旺扎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泽汪彭措驾驶红色“东风牌”仓栅式货车,搭载车主被告人泽旺扎西途经雅安市名山区时,因所驾车辆无牌号、未上户、未年检、未购买保险,被执勤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后,车辆被依法扣留至宏发汽修厂内等待处理。次日凌晨,二被告人为逃避处罚,相约来到宏发汽修厂外,趁四周无人之机潜入厂区,被告人泽旺扎西使用车内备用钥匙将车启动,在被告人泽汪彭措的引导下将车退出停车场所并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81550元。案发后,被告人泽汪彭措于2017年7月5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主动打电话让被告人泽旺扎西投案,同日被告人泽旺扎西即向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购车发票等相关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价格评估意见书,监控视频,证人王某、鄢某、李某某、郑1、郑2的证言,被告人泽汪彭措、泽旺扎西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汪彭措、泽旺扎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司法机关依法扣留的数额巨大的车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泽汪彭措归案后协助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泽旺扎西经规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实际情况,依法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泽汪彭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泽旺扎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芮 泽人民陪审员 陈 琼人民陪审员 高旭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