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4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仇振飞与孙大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振飞,孙大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679号原告:仇振飞,男,汉族,1971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孙大庆,男,汉族,1977年4月1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仇振飞与被告孙大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仇振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高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