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元伟、刘君勇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元伟,刘君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财保122号申请人:王元伟,男,汉族,1984年6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申请人:刘君勇,男,汉族,1982年10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申请人王元伟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君勇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元伟与被申请人刘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元伟申请对被申请人刘君勇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君勇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丽东新村四村2幢1号一至三层的房产(浙(2016)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004835、0004836、0004837号),保全金额人民币700000元。案件申请费4020元申请人王元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尚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