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终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经典通达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经典通达酒店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平沙镇。法定代表人:李跃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静言,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浩荣,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经典通达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张业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天,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经典通达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4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称已达成和解,被上诉人广东经典通达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广东经典通达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4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被上诉人广东经典通达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676元,由广东经典通达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90元,减半收取计3045元,由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挺审判员 徐烽娟审判员 马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懿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