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树宾、刘金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宾,刘金星,刘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989号申请执行人刘树宾,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金星,男,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长利,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树宾与被执行人刘金星、刘长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