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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5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郭立新与张长伟、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新,张华,张长伟,北京万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5659号原告郭立新,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华,女,30岁,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长伟,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第三人北京万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山区窦店镇山水汇豪底商。(法定代表人未提供)。原告郭立新诉被告张华、张长伟及第三人北京万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立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立新撤回起诉。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