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4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勇华与应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华,应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4519号原告:陈勇华,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善才,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建波,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原告陈勇华与被告应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还清2017年3月13日向原告借去的人民币本金欠余额60000元,并对上述60000元人民币从2017年3月13日起按月息2%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款到还清本息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勇华的委托代理人王善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建波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被告因生意所需,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约定借用期月息为2%,每月付息一次。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陆续归还本金30000元,剩余本金60000元及利息未支付。原告追讨多次,未成。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建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勇华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被告应建波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陈勇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斌人民陪审员 雷丽慧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军?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