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姚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姚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987号原告: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紫薇北路138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74239747F(1-1)。法定代表人:孙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辉,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姚奇,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原告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诉被告姚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安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