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祝孝标、杨国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孝标,杨国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160号申请人:祝孝标,男,汉族,1980年12月3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杨国钢,男,汉族,1973年4月26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孝标与被执行人杨国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7)鲁1702民初19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了:一、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50万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84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已执行0元,未执行508420元。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杨国钢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02民初19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正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