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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孙国兔与吴庆丰、朱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兔,吴庆丰,朱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4179号原告:孙国兔,男,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双龙,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庆丰,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现在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被告:朱少英,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兔诉被告吴庆丰、朱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兔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俊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经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