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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1511杨晓东与杨天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东,杨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杨晓东,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英珠,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天生,男,196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申请执行人杨晓东与被执行人杨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6)苏0404民初4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杨天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晓东支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按月利率1.5%计算,2016年6月5日以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天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晓东支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杨天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天生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杨天生名下无房产登记、无银行存款,车辆系轮候查封,现车辆下落不明。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4民初4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文忠审判员  王笑一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