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汤亚华、姬宝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亚华,姬宝萍,北京泰祥昊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626号申请执行人汤亚华,女,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姬宝萍,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执行人北京泰祥昊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门头沟区石龙经纪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1-004C。法定代表人:张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姬宝萍、北京泰祥昊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姬宝萍的银行存款1255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泰祥昊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向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