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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志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八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志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志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志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给付申请人陕西志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2日起月息2%至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逾期给付期间双倍债务利息。诉讼费17040元,执行费125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拒不履行义务,且该分公司单位搬迁后无法联系;本院遂责令连带义务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相关义务。后经查,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甘肃建设银行有存款,本院经扣划其银行存款1828620.1元(扣收执行费12570元)并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时表示对不足利息部分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0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