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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4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孟杰与蒋连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杰,蒋连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2民初4815号原告:孟杰,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蒋连存,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孟杰与被告蒋连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孟杰、被告蒋连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连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蒋连存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0万元的利息从2017年8月8日、本金30万元的利息从2017年8月20日起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蒋连存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蒋连存于2017年7月8日、2017年7月20日分别向孟杰借款30万元,合计60万元,两笔借款约定月利率1.5%,均已支付1个月的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来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蒋连存辩称,其向孟杰借款是事实,同意偿还借款本息。孟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本院审查系书证,内容真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8日、2017年7月20日蒋连存分别向孟杰借款30万元,合计60万元,两笔借款均约定月利率1.5%,并分别出具借条一份。蒋连存分别偿还两笔借款利息至2017年8月8日、2017年8月20日。后借款本息经多次催要未果,起诉要求蒋连存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0万元的利息从2017年8月8日、本金30万元的利息从2017年8月20日起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蒋连存向孟杰借款60万元,有孟杰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孟杰要求蒋连存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蒋连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杰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0万元从2017年8月9日起、本金30万元从2017年8月21日起,均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合计5900元,由被告蒋连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制作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敏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凯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