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1571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现住南昌市新建区。被告:胡某,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现住南昌市新建区。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汐湘人民陪审员 彭 娟人民陪审员 万常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