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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1571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现住南昌市新建区。被告:胡某,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现住南昌市新建区。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汐湘人民陪审员  彭 娟人民陪审员  万常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