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财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连钢与南京市江宁区杨文宇图文设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连钢,南京市江宁区杨文宇图文设计中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财保350号申请人:刘连钢,男,197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杨文宇图文设计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丹青路8号银河湾紫苑61幢112。负责人不详。申请人刘连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南京市江宁区杨文宇图文设计中心所有的苏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连钢要求对南京市江宁区杨文宇图文设计中心所有的苏A×××××号小型轿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南京市江宁区杨文宇图文设计中心所有的、现停放在睢宁县顺宁停车厂院内的苏A×××××号小型轿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进行变卖、转让、抵押、毁损等权利处分;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间的财产由睢宁县顺宁停车厂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宋红梅书 记 员 邱靖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