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6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序卓与楼定勇、张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序卓,楼定勇,张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6987号原告:张序卓。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竹琴。被告:楼定勇。被告:张秀珍。原告张序卓与被告楼定勇、张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序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序卓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萍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