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田洪恩、刘现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洪恩,刘现坤,郭继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643号申请执行人:田洪恩,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现坤,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继强,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田洪恩诉被执行人刘现坤、郭继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大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