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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秀明、黄梅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明,黄梅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刘秀明,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黄梅娇,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明与被执行人黄梅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闽0122民初6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0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调查情况表示认同,也无法提供相关其他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何 晖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泽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