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谭春华与邱舜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春华,邱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1966号申请执行人:谭春华,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王艳丽、周长春,均系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舜荣,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字第57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申请执行人谭春华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邱舜荣返还货款1121781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360元、公告费500元、执行费239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同年3月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及其它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案的执行中,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2015年8月19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南路13号之二602房执行,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2017年3月22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以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1966号案件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王 羽执行员 李 林执行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雪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