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刘勇与张松领、李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张松领,李振,张宾宾,王子太,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市府居民委员会,段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396号原告:刘勇,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松领,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李振,男,汉族,1990年2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张宾宾,男,汉族,1989年7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王子太,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市府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与南京路交叉口西北角。机构代码09208636-5。法定代表人:郑国瑞,主任。被告:段辉,男,汉族,1979年5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刘勇与被告张松领、李振、张宾宾、王子太、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市府居民委员会、段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管宏博 更多数据: